附件:2.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(试行)第十条
已经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,将 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,应当向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发证机关 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,提出申请增 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;
(二)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;
(三)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,应当提交合作协议;
(四)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。